法军侵台档(六)(10/53)
银行操权代为经手在于各处出售借款保单,所付利息听归其便。如所售保单息较减少,获利系归汇丰银行;而发保单应由中国驻英钦差大臣代中国朝廷画押。
第三款:福省藩台须照单开日期将本息交还福州汇丰银行,照福州行用每元准重洋平七钱一分七厘核算。每年还银日期,约定英正月初七日、七月初七日;以英京路远,交还本息须前四十天之期交付,以便转寄英京交还借银会人;原英京每年定期系二月十六日及八月十六日也。惟首期息银,自英本年四月初二日--系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英八月十六日--系中国七月初七日;允将此头期四个月零一次之息,于英八月初九日--即华六月二十九日先七天交与汇丰银行查收。
第四款:汇丰行必须先付首期上海时价银一百万两;倘交洋钱,每元照福州洋平七钱一分七厘作算。其余二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倘亦交洋钱,每元亦照福州洋平七钱一分七厘作算;于英四月初二日--即华二月十七日交付。福省藩台收到首期银款,即先给印收存执;俟一月内如数填便海关保单,即行互换。次期再付一百万两,照同办理。其交付三期一百万两与四期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藩台应即付给海关保单;倘银便而单未便,则此银应俟保单办便再交。付过首期一百万两,即再约定交付其余二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匀期于两月内付清。海关保单数目,应与本息相符。此合同不独允照原约所指数口之税项作保,而并应准以江苏省之上海关税项为保;地方官必应如数交还借款,取续海关保单。该保单上并应标载:「如届期无还,此单纸可用抵还海关税银」。
第五款:第一次付息之期,系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初九日交付--即系光绪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盖首期息银自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二日起算,至八月十六日为止--即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六月二十九日为止;计一百万镑英金--即上海规平时价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全行起息。
第六款:合同中华文、英文并写,总以英文为主。倘华文字有错误,检视英文作为凭据可也。
以上所添各款,由经办各大宪允准于添约上签押盖印,汇丰银行、旗昌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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