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宋明理学(9/16)
。则寄旺四季。”(《语类》卷九十四)气即生物的材料。具体的物之生,气为材料,理为形式。材料一名,正柏拉图、亚力士多德所谓atter之意。
理与气合而成为具体的物。此气中之理,即所谓性也。故不唯人有性,物亦有性。朱子云:“天下无无性之物。盖有此物则有此性,无此物则无此性。”(《语类》卷四)
上文谓一物有一太极。每一物中皆有太极之全体。然在物中,仅其所以为其物之理能表现,而太极之全体所以不能表现者,则因物所禀之气蔽塞之也。此具体的世界中之恶,皆由于此原因。《语类》云:“问:‘理无不善,则气胡有清浊之殊?’曰:‘才说著气,便自有寒有热,有香有臭。’”(卷四)又云:“二气五行,始何尝不正。只滚来滚去,便有不正。”(同上)盖理是完全至善的。然当其实现于气,则为气所累而不能完全。如圆之概念本是完全的圆,然及其实现于物质而为一具体圆物,则其圆即不能是一绝对的圆矣。实际世界之不完全,皆由为气所累也。唯气是如此,故即人而言,人亦有得气之清者,有得气之浊者。朱子云:“就人之所禀而言,又有昏明清浊之异。”(同上)禀气清明者为圣人,昏浊者为愚人。朱子以为如此说法,可将自孟荀以来儒家所争论之性善性恶问题,完全解决。
朱子谓:“凡人之能言语、动作、思虑、营为,皆气也。”(同上)《语录》又云:“问:‘知觉是心之灵固如此,抑气之为耶?’曰:‘不专是气,是先有知觉之理。先聚成形,理与气合,便能知觉。譬如这烛火是因得这脂膏,便有许多光焰。’”(《语类》卷五)一切事物,皆有其理,故知觉亦有知觉之理。然知觉之理,只是理而已。至于知觉之具体的事例,则必“理与气合”,始能有之。盖一切之具体的事物,皆合材料与形式而成者也。理必合气,方能实现,如烛火之必依脂膏。吾人之知觉思虑,既皆在此具体的世界之中,故皆是气与理合以后之事也。吾人之知觉思虑,即所谓灵处,“灵处只是心,不是性。性只是理”(同上)。盖心能有具体的活动,理不能如此也。
朱子又论心、性与情之关系云:“性、情、心,惟孟子说得好。仁是性,恻隐是情,须从心上发出来。心统性、情者也。性只是合如此底,只是理,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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