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2/11)
交。并上年奏准令其先解银三十万余两。亦未据报解。实属疲玩。着陆建瀛迅于三个月内、按款解交。毋再迟延。以济要需而清款目。
○湖广总督裕泰、奏报续获抢劫拒捕匪徒黄三等犯。因在武冈督办军务。距省较远。不克分身亲讯。得旨。严行审办。尔称现办军务、不克分身亲讯。理固属然。但尔现在军营。不闻办理如何。数十日并未见奏报。似属怠玩。抑或别有缘由。朕实不解。此等言语。尔或能出诸口。为尔深耻之。
○以散馆怀挟。庶吉士陈鼐、刘崧骏、革职治罪。
○贷湖北黄州、兴国、二营、驻扎灾区、常平仓谷。
○庚辰。上诣永春室、问皇贵太妃安。
○谕内阁、马兰镇总兵庆锡奏、缕陈营伍弊病一摺。设兵所以卫民。必应勤加训练。庶可恃为缓急之用。若如所奏种种积习。总由统辖之员。不能整躬率属。以致将备废弛。百弊丛生。嗣后各省督抚提镇。务当认真讲求。实心整顿。使兵归实用。饷不虚糜。以挽颓风而除积习。方为不负委任。至所称兵额多不足数。着各提镇等、于所属营汛、自行挑拔。不准委之将备。限一年内挑补精壮。以足兵额。如日后查有诸弊。惟该督抚提镇是问。懔之。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前因南河署外南同知娄晋、开复处分。杨殿邦又请将该员议处。事涉两歧。先后饬令福济、陆建瀛、杨殿邦、杨以增、据实明白回奏。兹据各该员奏齐。详加披阅。福济、陆建瀛、杨以增、所奏皆同。惟杨殿邦一人拘执。诿为福济、陆建瀛、于附片专奏拜发后。始另文钞稿移知。该大臣等、于办理河漕交涉事件。宜如何和衷商搉。详慎具奏。乃意见不合。致令公事参差。是杨殿邦之拘执自是。以己忘公。不能与福济、陆建瀛、杨以增、和衷共济。已可概见。实不胜漕督之任。即将伊撤任。未为不可。姑从宽将杨殿邦交部议处。与其自新。以观后效。至福济、陆建瀛、杨以增、未能与杨殿邦、商酌妥协。亦有不合。着一并分别交部议处。至娄晋处分。已据福济、陆建瀛等、奏请开复。应毋庸议。
○又谕、前据给事中曹履泰奏、请复根窝旧制。又御史周炳鉴、奏称淮南改票未可轻行各一摺。当交陆建瀛体察情形。悉心妥议具奏。兹据奏称淮鹾旧纲。疲累已极。若不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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