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百四(12/13)
京刑部侍郎裕泰、为盛京工部侍郎。兼管奉天府府尹事。盛京兵部侍郎常文、为盛京刑部侍郎。以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德兴、为盛京兵部侍郎。
○调吏部右侍郎申启贤、为户部左侍郎。兵部右侍郎汤金钊、为吏部右侍郎。以署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大理寺卿王楚堂、为兵部右侍郎。
○以镶黄旗参领王兰、为正黄旗蒙古副都统。
○乙亥。上诣大高殿行礼。
○还宫。
○以祭社稷坛。自是日始。斋戒三日。
○丙子。谕军机大臣等、本日据特登额覆奏、景陵宫门外西饽饽房失火一摺。已明降谕旨将左右翼值班章京明安等革职。交穆彰阿等严讯矣。陵寝重地。非外间闲杂多人之处可比。理宜敬谨小心看守。乃本日据特登额查出、本月初九日酉刻。先有东膳房被火熏焦情形。尤堪惊诧。初九日酉刻。甫经日入。自尚有人看守。何遽被火熏焦。甚属可疑。此事有麟等断无不知。何以未据奏闻。是否该总管塔兴阿匿未禀报。抑系有麟等知而不奏。殊出情理之外。若使早经奏办。则该甲兵等警心照料。何至有十四日饽饽房失火之事。有麟等形同木偶。所司何事。显有消弭含混情弊。至十四日失火。势难再行讳饰。始行其奏。是日是否丑刻起火。寅刻救熄。或尚有不实之处。穆彰阿等亦须明查暗访。务得确情。昨据钟昌面奏、饽饽房外。系属走道。恐系道路人遗失火种等语。朕思饽饽房外。即系走道。亦不应贴近饽饽房南次间后檐。自即系口门内人有心纵火。且景陵宫门外饽饽房。系往孝陵孝东陵道路。此等纵火人犯。不论何地。不拘何时。皆可逞其伎俩。若使隆恩殿等处。稍有疏虞。尚复成何事体。穆彰阿等必应严切根究。务令水落石出。将纵火人犯从重治罪。不许稍有含混。其总管塔兴阿、郎中三德、均有应得之咎。并着于定案时一并参处。有麟等如查有隐饰情弊。俱着严参。毋稍瞻徇。将此谕令知之。
○以户部左侍郎敬徵、署经筵讲官。申启贤、充经筵讲官。
○以工部尚书朱士彦、为武英殿总裁官。
○丁丑。孝仪纯皇后忌辰。遣官祭裕陵。
○谕内阁、御史豫益奏、请严禁奸商拆卖房舍一摺。奸商拆卖房舍。从前例禁綦严。自应随时查禁。至该御史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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