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五十一(10/15)
太后慈舆。前诣盛京。祗谒祖陵。该将军等着仍准照例呈进土贡。惟此次诸事概从节省。该将军等所进土贡。务当比照从前酌加核减。断不准稍有增多。致负朕黜华崇俭之至意。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内阁学士福勒洪阿、为理藩院左侍郎。
○以盛京凤凰城城守尉常明、为盛京副都统。
○铸给贵州郎岱厅学正条记。从巡抚嵩溥请也。
○旌表守正捐躯河南通许县民王善妻张氏。
○癸酉。谕内阁、前据嵩孚等奏、湖北汉黄德道吉光、随带夫役。中途酿命。提省审办一案。降旨将该道先行交部议处。旋经吏部议以降二级调用。查级抵销。照例具奏。兹据嵩孚等将此案人犯审拟具奏。该道吉光、虽讯无知情纵容情事。惟不能约束随从人役。致有踢毙人命之事。非寻常失察可比。吉光、着实降三级调用。不准抵销。
○又谕、琦善奏、各属应徵积欠钱粮。年分较多。恳恩酌予调剂一摺。山东省历年因灾缓带。及民欠钱糟。前于道光三年奏准停缓二年。复于七年奏准将二年以前停缓积欠、与三年以后原缓递缓各案。统自七年秋后为始。各按最先年分。递年依次带徵一年。兹据琦善奏称、该省七八两年。启徵二年以前积欠钱粮、及九年应带之项。已有三年。加以三四五六七八等年旧欠。暨九年分应徵新赋。共有十年之多。同时并徵。民力实形拮据。自应量为调剂。着照所请、加恩将各属七八两年秋后业经启徵未完二年以前旧欠、并八年未完式粮、及九年分应徵新赋、共计四年。俱一律照常徵收。其应于九年秋后依次启徵之二年以前积欠。并三四五六七等年民欠。及因灾缓徵各案钱粮。并临德等仓漕项河银。民佃盐课、摊徵堤工地租、出借仓谷耔种口粮等项。均缓至十年秋后。各按最先年分、递年依次带徵一年。至漕粮与钱粮。款目虽有区分。完纳仍同一户。着将九年应兑新漕、及八年分各属应兑未完余漕。照常徵收。其余各案因灾缓徵漕粮。皆钱粮并计。如带徵最先年分。只有钱粮。并无漕米。无庸另行议带。如系钱漕均有。即先尽钱粮带徵。俟该年钱粮全清。再将漕粮递带。该抚仍督饬藩司严切催查。如各属有于未经奉旨以前徵存银两。责成该管道府尽数提解司库报拨。不准稍有那掩滋弊。该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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