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十二(3/12)
日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若因偷牲失火、以致延烧草木。为首者枷号两个月。满日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为从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如延及殿宇墙垣。为首者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从之。
○调仓场侍郎博启图、为工部左侍郎。仍在御前侍卫上行走。吏部右侍郎百春、为仓场侍郎。兵部右侍郎贵庆、为吏部右侍郎。盛京刑部侍郎武忠额、为兵部右侍郎。以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多山、为盛京刑部侍郎。
○调正蓝旗满洲副都统明志、为镶白旗汉军副都统。以工部左侍郎博启图、兼正蓝旗满洲副都统。
○修浙江钱塘县属袁家浦东江闸。从巡抚程含章请也。
○拨淮北甲申纲未运额盐二十六万六千六百四十二引、融入淮南。分乙酉丙戌两纲代运。
○拨长芦盐课银六万余两。贷漕督给北仓运费。
○以浙江禾苗被风。准向徵粳米之海宁、嘉兴、秀水、嘉善、海盐、平湖、石门、桐乡、乌程、归安、长兴、十一州县籼粳并纳。
○乙卯。上诣时应宫拈香。
○幸北海。阅冰技。
○谕内阁、御史廖敦行奏、审理命案宜慎初验一摺。所奏是。地方人命案件。既重落膝初供。而其要尤在当时相验。初验一真。即可就伤痕以究其致死之由。与情节之真伪。若如该御史所奏、州县积习。惧担命案处分。往往意存消弭。于报案后故意迁延。不即亲身往验。或先令书差下乡。押令贿和。迨不能寝息。州县官始行往验。经数日延搁。遇盛暑尸身发变。相验多有不真。凶犯希图脱罪。因而避重就轻。甚或贿嘱仵作。隐匿伤痕。暗买见证。扶同讳饰。每致酿成巨案。实为近今积弊。州县相验迟延。例有应得处分。该管上司果能认真查察。何致任意稽延。着直省督抚严饬各州县。一遇命案呈报到官。即责成该管知府督饬该州县、立即亲往相验。或地方印官公出。刻即照例详请邻封州县。迅速往验。傥有无故迁延。押令贿和销案。或邻封意存推诿者。即行严参究办。以挽颓风而清讼狱。
○又谕、武隆阿奏、清查案内、已豁未豁亏缺年款清册。勒限查造一摺。山东省嘉庆十九年清查案内。各员报亏银两。先经定限奏追。嗣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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