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十八(10/11)
上至五千两者。限三年。五千两以上至一万两者。限五年。一万两以上者。统限八年全完。至追赔匀捐项下银一十二万五百七十五两零。钱三百八十一千零。系因饬捐未缴。列款虚欠。无须追补。着即全行豁免。其因公核减项下银。一万二百九十一两零。实因该州县等办公赔累。着即于捐存办公银两。划数弥补。以省滋扰。该部知道。
○又谕、陶澍奏、查审安徽捐职州同佘蟠、呈控廪生等阻考。定拟请旨一摺。此案佘蟠曾祖佘汉功、于康熙年间。由定远县迁居六安州。至佘蟠佘步蟾子弟出应州试。该州生童。均以佘姓家世卑贱。不敢承保。先后递相攻讦。佘蟠复赴礼部呈请归入寄籍。当经发交陶澍亲提查办。兹据该抚详加察核。比例定拟。所有佘蟠等入籍捐考。着准其照削籍之乐户丐户。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清白自守。方令报捐应试。惟佘蟠佘步蟾等。距伊祖佘通海、改业尚止三世。着仍不准捐考。所捐职员监生。即行一并斥革。其佘蟠之子侄。现已年例相符。着准在六安州入籍。报捐考试。毋许该士民再有阻挠。该部知道。
○命镶白旗汉军副都统百春、管圆明园八旗内务府三旗官兵进班。
○旌表守正被戕河南光州民马城妻熊氏。
○辛卯。谕内阁、前据蒋攸铦奏、易州每岁截收漕米四万余石。供支西陵员弁兵役俸饷。请照东陵兵米章程。令弁兵等自赴州仓支领。当经降旨交果齐斯欢妥议具奏。兹据奏称体察现在情形。权宜办理。并无妨碍。兼可剔除弊端。事属可行。嗣后西陵员弁兵役俸饷。着由该州豫期填给印票。令弁兵等自赴州仓支领。毋庸运赴各营散给。其向准例销脚价银两。即拨归承办事务衙门。发给各营随时支用报销。又另片奏、镇标左右两营弁兵。均系常川驻守汛拨。若令其一律赴北关领。转致差使旷误。所奏是此项饷米岁支五千七百余石。为数无多。仍着循照旧章。由易州运送到营就近支放。
○命太仆寺少卿陈廷桂、为奉天府府丞兼提督学政。
○壬辰。修浙江东西两塘。并定海县营房墩台。从护巡抚黄鸣杰请也。
○修福建漳州厂战船。从总督赵慎畛请也。
○除直隶丰宁县水冲田二十顷七十八亩有奇额赋。
○以湖南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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