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三(2/14)
走。冀其有所匡助。及今半载有余。其所敷陈。非迂阔难行。即执谬不通。率皆市井之谈。昨据汪廷珍奏、伊在上书房言语不谨。及加诘问。汪廷珍不肯指实。因降旨、令秦承业不必在上书房行走。嗣后召询惇亲王、瑞亲王、初亦未肯直言。经朕反复开导。再三详询。二王无可如何。始据称、秦承业曾责备顾皋督责大阿哥。所言甚为荒诞狂悖。因令军机大臣等、面问大阿哥。亦称实有其语。上书房为养正之地。为师傅者。应以孝弟睦友子爱。时加训迪。今秦承业如此老悖。若不加以惩创。何以示诫。秦承业着革职。即令回籍。此系朕从宽惩办。若按名定谳。则罪在不赦矣。汪廷珍、顾皋、既闻其言。即应据实参奏。乃汪廷珍陈言含糊。顾皋则并未具奏。均属不合。着罚俸半年以示薄惩。秦承业系朕特召用之人。乃身在内廷。肆言无忌。朕知人不明。实不能不引以为愧也。
○免河南兰阳、仪封、二厅应赔被水漂没仓谷。
○免绥远城浑津黑河庄头未完米石。
○庚戌。谕内阁、马济胜奏、恳以本身应得封典。貤赠曾祖父母一摺。各省督抚提镇。遇覃恩之年。恳请貤封。旧例原准自行陈奏。嗣经定例。督抚提镇貤封者。均咨报吏兵二部。由该部汇核具题。无庸专摺奏恳。应遵照画一办理。此次马济胜请貤封曾祖父母。着兵部核明汇办。
○又谕、王鼎奏、审讯完县监生刘天保、遣子京控该县藉差苛派。押毙人命。大概情形一摺。完县知县黄观着革职。监生刘天保着斥革衣顶。交王鼎催提要证到案。秉公严讯。按律定拟具奏。寻奏上。得旨、王鼎奏、审明已革知县黄观。承办道段。多派人夫。又诬证逼供。押毙无辜。实属谬妄。黄观着发往军台效力赎罪。以示惩儆。其承审此案之保定府知府。及失察之历任该管知府。着查取职名分别议处。历任清河道。着查取职名照例察议。
○以广东澄海协副将吴绍麟、为阳江镇总兵官。
○裁贵州安顺府属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各一员。土外委二员。从巡抚明山请也。
○展缓广东省河各商未完嘉庆二十五年课饷。
○缓徵长芦所属沧州、盐山县、并严镇海丰二场灶地被水钱粮。
○辛亥。上诣皇太后宫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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