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3/23)
仁,一体约束。凡有词讼,责成地方官秉公判结,不准稍有偏袒。倘有恃强藐抗官长等情,无论平民,教民,俱从重惩办总期保全睦谊,不致再启新嫌。
一、宣郡认赔银款:本年四月底交银二万两;五月底交银
二十七万两;八月底交银二十九万两;十一月底交银二十九万两;二十八年三月底交银二十九万两;六月底交银二十八万两。
以上统共一百四十四万两,至期交兑,决不迟延。
一、赔偿抚恤各款:其中教民瓦房每间作银五十两,土房每间作银二十五两;被杀教民大口每名恤银八十两,小口每名四十两。矢物□□瓦土房间,每间银数加倍计算,均在正款之内,理合登明。
一、以上银款如至交兑之期,现银不足,亦可通融交钱,每两以九八宣钱三千六百文合数,无论银价涨落,概不增减,以归划一。
一、各处拳匪,业经中国官军及各国联军痛加剿洗,并经地方官随时查拿,就地正法。所有赔偿教堂,抚恤教民诸大端,亦经本道府及委员会同教士详细议明结案。此后教民,自不准再指拳匪,控告旧案,株累良民。前此教民强抢讹索平民各案,凡在三月十五以前,亦一概从宽免究。此后倘有前项情事,即以乱民论,不稍宽宥。
一、宣郡赔偿抚恤等款,为数甚巨,万不能不按户摊捐。
倘有托词抗捐户口,由地方官拘案追缴此为筹款重务,力求裨益起见,任凭中国地方官设法办理,教堂并不干预一、前经本道抚恤被难教民两次,共银八千两,谷一万石。
前与教士言定,于此次正款内划除归款。今于正款之内,并免扣抵,以示优待教民至意。
一、现在另立合同,并订妥善章程,永远遵守。前立草约,应即作为废纸,无庸查取销毁,合再声明。
○襄阳教案议结合同全文
大清国兼理襄阳县周,大法国驻华襄郧主教南,大法国驻华襄郧副主教杨,大法国大司铎毕,议结襄阳教案合同如左:一、襄阳黄龙珰□□把总吴天浦,即速撤参,另委妥员保护教堂,黄家桥清凉寺等处,所有纵匪抢劫勒诈教民之滥绅朱广林,朱光元,石兆基,赵文源,黄必超,汪如澜,尹正芳,聂祥丰,革去顶戴。扒毁黄龙垱教堂首犯冯国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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