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三(7/11)
從五位下。
丁酉。車駕還宮。
六月庚午。勅曰。朕君臨八荒。奄有萬姓。履薄馭朽。情深覆育。求衣忘寢。思切納隍。恒念何荅上玄。人民有休平之樂。能稱明命。國家致寧泰之榮者。信是被於寛仁。挂網之徒。保身命而得壽。布於鴻恩。窮乏之類。脱乞微而有息。宜大赦天下。自天平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戌時以前大辟以下。咸赦除之。兼天平十一年以前公私所負之稻。悉皆原免。其監臨主守自盜。盜所監臨。故殺人謀殺人殺訖。私鑄錢作具既備。強盜竊盜。姦他妻。及中衛舍人。左右兵衛。左右衛士。衛門府衛士。門部。主帥。使部等不在赦限。其流人穗積朝臣老。多治比眞人祖人。名負東人。久米連若女等五人。召令入京。大原采女勝部鳥女還本郷。小野王。日奉弟日女。石上乙麻呂。牟礼大野。中臣宅守。飽海古良比。不在赦限。
甲戌。令天下諸國毎國寫法華經十部。并建七重塔焉。
秋八月甲戌。和泉監并河内國焉。
癸未。大宰少貳從五位下藤原朝臣廣嗣上表。指時政之得失。陳天地之災異。因以除僧正玄■法師。右衛士督從五位上下道朝臣眞備爲言。
九月丁亥。廣嗣遂起兵反。勅以從四位上大野朝臣東人爲大將軍。從五位上紀朝臣飯麻呂爲副將軍。軍監軍曹各四人。徴發東海。東山。山陰。山陽。南海五道軍一萬七千人。委東人等持節討之。
戊子。召隼人廿四人於御在所。右大臣橘宿祢諸兄宣勅授位各有差。并賜當色服發遣。
己丑。勅從五位上佐伯宿祢常人。從五位下阿倍朝臣虫麻呂等。亦發遣任用軍事。」從五位下神前王賜姓甘南備眞人。補攝津亮。
乙未。遣治部卿從四位上三原王等奉幣帛于伊勢大神宮。
己亥。勅四畿内七道諸國曰。比來縁筑紫境有不軌之臣。命軍討伐。願依聖祐欲安百姓。故今國別造觀世音菩薩像壹躯高七尺。并寫觀世音經一十卷。
乙巳。勅大將軍大野朝臣東人等曰。得奏状知遣新羅使船來泊長門國。其船上物者便藏當國。使中有人可採用者。將軍宜任用之。
戊申。大將軍東人等言。殺獲賊徒豊前國京都郡鎭長大宰史生從八位上小長谷常人。企救郡板櫃鎭小長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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