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二(2/11)
守自盜。盜所監臨。強盜竊盜及常赦所不免。並不在赦限。但私鑄錢人。罪入死者降一等。其京及畿内二監高年鰥寡■獨篤疾等。不能自存者。量加賑恤。百歳已上穀一石。八十已上穀六斗。自餘穀四斗。諸國所貢力婦。自今以後。准仕丁例免其房徭。并給田二町以充養物。
己夘。於宮中及大安。藥師。元興。興福四寺。轉讀大般若經。爲消除災害。安寧國家也。
六月己丑。勅曰。先令并寺者。自今以後。更不須并。宜令寺寺務加修造。若有懈怠不肯造成者。准前并之。其既并造訖。不煩分拆。
秋七月己夘。大隅。薩摩二國隼人二百九十六人。入朝貢調物。
庚辰。依忌部宿祢虫名。烏麻呂等訴。申検時時記。聽差忌部等爲幣帛使。
八月乙酉。太白与辰星相犯。
辛夘。天皇御大極殿。大隅。薩麻二國隼人等奏方樂。
壬辰。賜二國隼人三百八十二人爵并祿。各有差。
乙未。勅曰。如聞。比日大宰府疫死者多。思欲救療疫氣以濟民命。是以。奉幣彼部神祇。爲民祷祈焉。又府大寺及別國諸寺。讀金剛般若經。仍遣使賑給疫民。并加湯藥。又其長門以還諸國守若介。專齋戒道饗祭祀。
丙午。大宰府言。管内諸國疫瘡大發。百姓悉臥。今年之間欲停貢調。許之。
九月庚辰。先是。美作守從五位下阿部朝臣帶麻呂等故殺四人。其族人詣官申訴。而右大弁正四位下大伴宿祢道足。中弁正五位下高橋朝臣安麻呂。少辨從五位上縣犬養宿祢石次。大史正六位下葛井連諸會。從六位下板茂連安麻呂。少史正七位下志貴連廣田等六人坐不理訴人事。於是下所司科斷。承伏既訖。有詔並宥之。
壬午。一品新田部親王薨。遣從四位下高安王等監護葬事。又詔。遣一品舍人親王就第弔之。親王天渟中原瀛眞人天皇之第七皇子也。
冬十月丁亥。詔。親王薨者毎七日供齋。以僧一百人爲限。七七齋訖者停之。自今以後爲例行之。
十一月己未。正四位上賀茂朝臣比賣卒。勅以散一位葬儀送之。天皇之外祖母也。
乙丑。知太政官事一品舍人親王薨。遣從三位鈴鹿王等監護葬事。其儀准太政大臣。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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