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九(3/15)
可之。其六位已下。至八位已上。隨程遠近運穀多少。亦各有差。語具格中。
五月己夘。以式部大録正七位下津史主治麻呂。爲遣新羅使。
己丑。賜右大臣長屋王。稻十萬束。籾四百斛。
戊戌。遣新羅使津史主治麻呂等拜朝。
六月壬寅。始置木工寮史生四員。
秋七月壬申。有客星。見閣道邊凡五日。
丙子。詔曰。陰陽錯謬。災旱頻臻。由是奉幣名山。奠祭神祇。甘雨未降。黎元失業。朕之薄徳。致于此歟。百姓何罪。■萎甚矣。宜大赦天下。令國郡司審録寃獄。掩骼埋■。禁酒斷屠。高年之徒。勤加存撫。自養老六年七月七日昧爽已前。流罪以下。繋囚見徒。咸從原免。其八虐。刧賊。官人枉法受財。監臨主守自盜。盜所監臨。強盜。竊盜。故殺人。私鑄錢。常赦所不免者。不在此例。如以贓入死。並降一等。竊盜一度計贓。三端以下者入赦限。
己夘。太政官奏言。内典外教。道趣雖異。量才揆職。理致同歸。比來僧綱等。既罕都座。縦恣横行。既難平理。彼此往還。空延時日。尺牘案文。未經决斷。一曹細務。極多擁滯。其僧綱者。智徳具足。眞俗棟梁。理義該通。戒業精勤。緇侶以之推讓。素衆由是歸仰。然以居處非一。法務不備。雜事荐臻。終違令條。宜以藥師寺常爲住居。又奏言。垂化設教。資章程以方通。導俗訓人。違彝典而即妨。近在京僧尼。以淺識輕智。巧説罪福之因果。不練戒律。詐誘都裏之衆庶。内黷聖教。外虧皇猷。遂令人之妻子剃髮刻膚。動稱佛法。輙離室家。無懲綱紀。不顧親夫。或負經捧鉢。乞食於街衢之間。或僞誦邪説。寄落於村邑之中。聚宿爲常。妖訛成羣。初似脩道終挾姦乱。永言其弊。特須禁斷。奏可之。」太白晝見。
戊子。詔曰。朕以庸虚。紹承鴻業。尅己自勉。未達天心。是以今夏無雨。苗稼不登。宜令天下國司勸課百姓。種樹晩禾蕎麥及大小麥。藏置儲積。以備年荒。
丁酉。太白犯歳星。◎自五月不雨。至是月。
八月壬子。詔曰。如聞。今年少雨。禾稻不熟。其京師及天下諸國當年田租。並宜免之。
丁夘。令諸國司簡點柵戸一千人。配陸奧鎭所焉。」伊勢。志摩。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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