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6/8)
能。所以教導愚民。設法立制。由其禁斷姦非。頃者。百姓乖違法律。恣任其情。剪髪■鬢。輙着道服。貌似桑門。情挾姦盜。詐僞所以生。姦■自斯起。一也。凡僧尼。寂居寺家。受教傳道。准令云。其有乞食者。三綱連署。午前捧鉢告乞。不得因此更乞餘物。方今小僧行基。并弟子等。零疊街衢。妄説罪福。合構朋黨。焚剥指臂。歴門假説。強乞餘物。詐稱聖道。妖惑百姓。道俗擾乱。四民棄業。進違釋教。退犯法令。二也。」僧尼依佛道。持神咒以救溺徒。施湯藥而療痼病。於令聽之。方今僧尼輙向病人之家。詐祷幻恠之情。戻執巫術。逆占吉凶。恐脅耄穉。稍致有求。道俗無別。終生姦乱。三也。」如有重病應救。請淨行者。經告僧綱。三綱連署。期日令赴。不得因茲逗留延日。實由主司不加嚴斷。致有此弊。自今以後。不得更然。布告村里。勤加禁止。
甲午。天皇御西朝。大隅薩摩二國隼人等。奏風俗歌舞。授位賜祿各有差。
乙未。以從五位上上毛野朝臣廣人。爲大倭守。從四位下賀茂朝臣吉備麻呂爲河内守。
五月辛丑日。制諸國織綾。以六丁成疋。
丁未。令上総信濃二國始貢■調。
丙辰。詔曰。率土百姓。浮浪四方。規避課役。遂仕王臣。或望資人。或求得度。王臣不經本属。私自駈使。囑請國郡。遂成其志。因茲。流宕天下。不歸郷里。若有斯輩。輙私容止者。揆状科罪。並如律令。又依令。僧尼取年十六已下不輸庸調者聽爲童子。而非經國郡。不得輙取。又少丁已上。不須聽之。
辛酉。以大計帳。四季帳。六年見丁帳。青苗簿。輸租帳等式。頒下於七道諸國。
乙丑。以從四位下大伴宿祢男人爲長門守。
六月己巳朔。右京職言。素性仁斯一産三女。賜衣粮并乳母一人。◎自四月不雨。至于是月。
秋七月己未。加左右京職史生各四員。
庚申。以沙門辨正爲少僧都。神叡爲律師。賜從五位下紀朝臣清人穀一百斛。優學士也。
八月庚午。正三位安倍朝臣宿奈麻呂言。正七位上他田臣萬呂。本系同族。實非異姓。追尋親道。理須改正。請賜安倍他田朝臣姓許之。
甲戌。遣從五位下多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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