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3/8)
肅敬爲本。營修佛廟。清淨爲先。今聞。諸國寺家。多不如法。或草堂始闢。爭求額題。幢幡僅施。即訴田畝。或房舍不脩。馬牛羣聚。門庭荒廢。荊棘弥生。遂使無上尊像永蒙塵穢。甚深法藏不免風雨。多歴年代。絶無構成。於事斟量。極乖崇敬。今故併兼數寺。合成一區。庶幾。同力共造。更興頽法。諸國司等。宜明告國師衆僧及檀越等。條録部内寺家可合。并財物。附使奏聞。又聞諸國寺家。堂塔雖成。僧尼莫住。礼佛無聞。檀越子孫。惣攝田畝。專養妻子不供衆僧。因作諍訟。諠擾國郡。自今以後。嚴加禁斷。其所有財物田園。並須國師衆僧及國司檀越等相對検校。分明案記。充用之日。共判出付。不得依舊檀越等專制。近江國守從四位上藤原朝臣武智麻呂言。部内諸寺。多割疆區。无不造脩。虚上名籍。觀其如此。更無異量。所有田園。自欲專利。若不匡正。恐致滅法。臣等商量。人能弘道。先哲格言。闡揚佛法。聖朝上願。方今人情稍薄。釋教陵遲。非獨近江。餘國亦爾。望遍下諸國。革弊還淳。更張弛綱。仰稱聖願。許之。
辛夘。以駿河。甲斐。相摸。上総。下総。常陸。下野七國高麗人千七百九十九人。遷于武藏國。始置高麗郡焉。」大宰府言。豊後伊豫二國之界。從來置戍不許往還。但高下尊卑。不須無別。宜五位以上差使往還不在禁限。又薩摩大隅二國貢隼人。已經八歳。道路遥隔。去來不便。或父母老疾。或妻子單貧。請限六年相替。並許之。」始徙建元興寺于左京六條四坊。
丙申。勅。大宰府佰姓家有藏白鑞。先加禁斷。然不遵奉。隱藏賣買。是以。鑄錢惡黨。多肆姦詐。連及之徒。陷罪不少。宜嚴加禁制。無更使然。若有白鑞。搜求納於官司。
丁酉。制。大學典藥生等。業未成立。妄求薦擧。如是之徒。自今以去。不得補任國博士及醫師。
癸夘。充僧綱及和泉監印。」弓五千三百七十四張充大宰府。
六月辛亥。正七位上馬史伊麻呂等獻新羅國紫驃馬二疋高五尺五寸。
甲子。美濃守從四位下笠朝臣麻呂爲兼尾張守。
乙丑。制。王臣五位已上。以散位六位已下。欲充資家者。人別六人已下聽之。
丁夘。始置和泉監史生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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