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五(4/7)
二品二位。■卅疋。絲一百■。錢二千文。王三位■廿疋。錢一千文。臣三位■十疋。錢一千文。王四位■六疋。錢三百文。五位■四疋。錢二百文。六位七位各■二疋。錢■文。八位初位■一疋。錢廿文。番上大舍人。帶劔舍人。兵衛。史生。省掌。召使。門部。物部。主帥等並絲二■。錢十文。女亦准此。」又詔曰。夫錢之爲用。所以通財貿易有无也。當今百姓。尚迷習俗未解其理。僅雖賣買。猶無蓄錢者。隨其多少。節級授位。其從六位以下。蓄錢有一十貫以上者。進位一階叙。廿貫以上進二階叙。初位以下。毎有五貫進一階叙。大初位上若初位。進入從八位下。以一十貫爲入限。其五位以上及正六位。有十貫以上者。臨時聽勅。或借他錢而欺爲官者。其錢沒官。身徒一年。与者同罪。夫申蓄錢状者。今年十二月内。録状并錢申送訖。太政官議奏令出蓄錢。」勅。有進位階。家存蓄錢之心。人成逐繦之趣。恐望利百姓或多盜鑄。於律。私鑄猶輕罪法。故權立重刑。禁斷未然。凡私鑄錢者斬。從者沒官。家口皆流。五保知而不告者与同罪。不知情者減五等罪之。其錢雖用。悔過自首。減罪一等。或未用自首免罪。雖容隱人。知之不告者与同罪。或告者同前首法。
十一月甲戌。蓄錢人等始叙位焉。
辛夘。從六位下菅生朝臣大麻呂。正七位上高橋朝臣男足並授從五位下。
壬辰。詔曰。諸國大税。三年之間。借貸給之。勿收其利。」又賜畿内百姓年八十以上及孤獨不能自存者衣服食物。」又出擧私稻者。自今以後。不得過半利。餘者如令。
十二月壬寅。大初位上丹波史千足等八人。僞造外印假与人位。流信濃國。」以從五位下葛木王。補馬寮監。
丙午。詔曰。親王已下及豪強之家。多占山野。妨百姓業。自今以來。嚴加禁斷。但有應墾開空閑地者。宜經國司。然後聽官處分。
壬子。從五位下狛朝臣秋麻呂言。本姓是阿倍也。但當石村池邊宮御宇聖朝。秋麻呂二世祖比等古臣使高麗國。因即号狛。實非眞姓。請復本姓。許之。
庚申。又制蓄錢叙位之法。无位七貫。白丁十貫。並爲入限。以外如前。
五年春正月乙酉。詔曰。諸國役民。還郷之日。食糧絶乏。多饉道路。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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