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晚期希腊哲学派别(2/9)
当作真理标志的一切,都是充满着矛盾的,都是不可靠的。可是我们也不能由别的东西而认识任何东西,因为我们借以认识某物的那个东西如果又要借别的东西而被认识,我们就或者陷于循环论证,或者陷于“向无穷递进”了。
3 〔塞克斯都·思披里可:“反数学家”第九卷,§207〕 原因属于相对的东西,因为它是某物的原因,又是作用于某物的原因。例如刀是某物的原因,如割口的原因,又是作用于某物的原因,如作用于肉的原因。然而关系只是思维的对象,并非存在于实际之中,正如在关于证明那些陈述中所指出的那样,所以原因只是思维的对象,而不是存在的……还要补充一点:如果某物是另外一个东西的原因,那么或者是同时的东西为同时的东西的原因,或者是在先的东西为在后的东西的原因,或者是在后的东西为在先的东西的原因。可是同时的东西既不是同时的东西的原因,在先的东西也不是在后的东西的原因,在后的东西也不是在先的东西的原因,这一点我们将作出证明。因此原因是没有的。同时的东西不可能是同时的东西的原因,因为两者是并存的,这个不能产生那个,那个也不能产生这个,因为二者是同等地存在的。在先的东西也不能产生后起的东西,因为当原因存在的时候,结果还不存在,所以前者不复是原因,因为结果是没有的,而后者也不复是结果,因为产生出这个结果的东西已经不存在了。原因和结果都是关系,发生关系的事物一定要同时存在,不能一个在先,一个在后。此外还有一点要指出,就是在后的东西是在先的东西的原因。这是荒谬无比的,只有那些颠倒黑白的人才会作这种主张。……此外,如果有一个原因,那么,它或者是独自靠自身的力量成为某物的原因,或者是需要与承受结果的质料合作,因而必须把结果了解成二者的相遇。如果某物生就能够独自凭自身的力量产生某个结果,则它自身一定要始终保持着它所固有的力量,到处产生这种结果,而不是对一件东西起作用,对另一件东西不起作用。然而,如果像有些独断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原因并不是什么绝对自存的东西,而是一种相对的东西,那就更没有根据了,因为这样一来,就一定会认为原因与它所影响的东西并立,原因所影响的东西与原因并立了。如果把一个了解成与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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