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食貨志(18/29)
元至元六年始立常平倉,又立義倉。社置一倉,以社長主之,豐年每親丁納粟五鬥,驅丁二鬥,無粟聽納雜色,歉年就給社民。《元史》
明邊境有倉,收屯田所入以給軍,州縣則設預備倉。《明史》
洪熙元年,諭戶部,預備倉儲比之前代常平,最為良法,宜遍行天下,申明舊典,勿事虛文。
《明典匯》
嘉靖八年,令各撫按設社倉。《明史》
按:李悝平糴之法,豐年賤收之,凶年則出以賑饑,穀價不貴,民安其居,此亦三代後救荒良法也,漢世耿壽昌始仿行之,命曰 “常平”。東漢以來,其事久廢。漢明帝永平十年,帝欲置常平倉,劉般對以常平倉外有利民之名,而內實侵刻百姓,豪右因緣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置之不便,帝乃止。晉武帝欲平一江表,時穀賤而布帛貴,議立平糴法,用布帛市穀,以為糧儲。而論者謂軍資尚少,不宜以貴易賤。後魏始置和糴大使。隋開皇三年,京師置常平監。唐太宗時,置義倉及常平倉,以備凶荒。高宗以後,稍假義倉以給他費。至神龍中略盡,元宗即位,複置之。開元二年,敕來縣不得閉糴,各令當處長吏簡較。十六年,加錢收糴,仍令上佐一人專簡較,法綦密矣。嗣是百弊業生,德宗之世,和糴折物,多是雜色布帛,或估逾時價,促立程限,嚴加征榷,遠近怨苦,和糴之名,乃為虛設。宋元及明,規畫經營,條式鹹具。總之,得其人則事舉,非其人則法壞矣。
國朝順治十四年,令各省修葺倉廒。
康熙三十七年,定四川松潘等處積貯穀雜糧改為三分,以二分存貯,以一分遇糧貴時借給兵民,將此穀按年出易,周而復始,永著為令。
四十三年,覆准四川大州縣貯谷六千石,中州縣四千石,小州縣二千石,無庸糶三。
乾隆三年,令四川建社倉。初四川糶賣常平倉穀價銀除買補正項外,令將餘銀均買作社糧,以為民倡,尋士民相率樂捐。自乾隆二年秋後,買貯穀二千九百七十余石,捐貯谷二萬五千六百余石,又達州、內江等三十餘處舊存貯谷二萬一千石。以上合計新舊谷凡四萬九千五百七十石有奇,均令加緊收貯,照常平倉例,每谷四百石建廒一間。
四十八年,署四川總督、成都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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