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食貨志(16/29)
五兩六錢二分五厘,于武隆買正附茶斤,運至巴縣、合州、射洪、蓬溪、遂寧等州縣發賣。璧山縣,行茶腹引三十五張,共徵稅銀八兩七錢五分,課銀四兩三錢七分五厘,於本縣買配正附茶斤,運至巴縣、江津等縣發賣。
錢法
無
木政
無
倉儲
漢宣帝五鳳四年,大司農中臣耿壽昌奏設常平倉,又白令邊郡皆築倉,以谷賤時增其價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價而糶,名曰 “常平倉”,民便之。常平倉之設始此。隋開皇三年,度支尚書長孫平奏令:民間每秋家出粟麥一石,已下貧富為差等,儲之閭里,以備凶年,名曰 “義倉”。此義倉之始。
五年五月,長孫平奏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窯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若時或不熟,當社饑饉者,即以此穀賑給。此社倉之始。
唐武德元年,令州縣始置社倉。《冊府元龜》貞觀二年,詔天下州縣並置義倉。開元七年,敕荊、揚、襄、夔、綿、益、彭、蜀、漢、劍、茂等州並立置常平倉,其本上州三千貫,中州兩千貫,下州一千貫。《舊唐書》宋建隆二年,置義倉,官所收二稅,每一石別輸一鬥,貯之以備凶歉。
景德三年,詔立常平倉,計戶多寡,量留上供錢,歲夏秋視市價賤貴,量減增糶,三年以上不糶,即回充糧廩易以新粟,其後荊、湖、川、陝悉置焉。《續綱目》
熙寧十年,頒義倉法於川陝。《宋史》
淳熙八年,朱熹奏《社倉法》於朝,請行于倉司。《文獻通考》度正《巴川社倉記》:人與物並生於天地之間,同於一理,均於一氣。故君子以為,人者,同胞之兄弟;而物者,相與之儕輩也。視之如兄弟,則必親;視之如儕輩,則必愛。知此,則知所以為仁矣。仁之為道,用之一鄉,不為不足;用之一國,不為有餘。所施益博,則濟益眾,顧用之何如耳。在上行之,為仁政;在下行之,為仁里。里仁之所以為美者,非以其有無相賙,患難相救,疾病相扶持故耶?往時,崇安告旱,人將乏食,晦庵先生與其鄉之諸賢請於府,得粟以貸其鄉之人,免於流難餓殍。其年歲則大熟,於是收其息之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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