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食貨志(12/29)
經額有稅課,一旦變為大引,商灶畏難不前,是本欲增稅而不免反至於虧稅也。理合移覆等因到司,本司查蜀省鹽引,舊例每引正鹽二萬三千斤,今自寇逆後,不惟無昔日蕃盛時之灶戶堆積盈餘,亦無昔時之巨航大艦與水手橈夫可供挽拽,甚且無昔時之湊集煙民可銷多鹽,是即有富商大賈,亦無所用其貲本。此所以從前不得不因時通變,而為每票五十包之水引及每票四包之旱引也。若改設大引,則小商無一引之貲,窮灶無一引之貨,勢必商灶俱困,課稅交虛。至於內部考成稽查,遞年新淘井眼及徵收稅糧俱有冊,報而奉撥充餉,又複於兵餉冊內奏銷,是稽查考成,又不在大引之設與不設也。事關國課民生,伏候本院具題等因到臣,臣謹據詳具題。
十三年,添設四川督糧道兼管理鹽務。
十七年定場灶,地丁錢糧照明戶地丁刊刻,由單五十三年戶部議,覆四川巡撫年羮堯疏言,查成都所屬犍為等七州縣灶民請增水陸鹽引一千一百四十五張,徵稅銀七百三十兩有奇,於康熙五十三年為始,徵收以便民食,應如所請,從之。
雍正八年,定川省鹽引行銷,分別納課例奉。
諭旨:川省鹽課考成,惟責之產鹽州縣,其餘並無巡查之責,且有僻遠地方,不行官引,以致私販充塞,甚為鹽政之弊。應將官引通行合省,約計州縣戶口之多寡,均勻頒發引張,令其各自招商轉運,倘有壅滯,責成各州縣定為考成。如此則有司等必加意查察,使私販息而官引銷,弊端可以厘剔矣。著督撫詳議具奏。經四川督撫奏,得旨允行。
按:川省行鹽,每陸引一張,實徵稅銀二錢七分二厘四毫,水引一張,實徵稅銀三兩四錢零五厘,井鍋灶則有上、中、下不同,榷課亦異。自乾隆二十四年以後,陸續增坍現在上、中、下鹽井八千六百八十六眼,鍋五千零七十六口,水引二萬九千五百一十八張,陸引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七十八張,計稅課銀共一十五萬二千五百六十二兩九錢一分二毫,今將重慶府屬水陸引張課稅銀兩現行實數及收買發賣各地面,通逐一分載于左:
重慶府屬
巴縣,行鹽水引五百四十五張,陸引六百五十張,共徵稅銀二千零三十二兩七錢八分五厘,于富順、犍為、三台、射洪、蓬溪等縣買鹽運回本縣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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