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食貨志(10/29)
木植,嗣後均照杉板抽稅之則,估本徵收,庶例得歸於書一矣。臣查重慶為川江上流要區,木多由彼經過,而夔州府與楚接壤,俱系川東道管轄,凡稽查木植事宜,應責成該道總理徵收,如此則商無隱蔽,而稅課益增矣。乾隆七年,免乾隆三、四兩年渝關缺額,追賠銀兩。巡撫碩色奏略:重慶渝關木稅與別項雜稅不同,抵渝木料,皆伐自深山窮穀。年豐水漲,則木筏順流而下,一歲之中可以發數歲之木;若遇歲旱水凅,不能漂出,則已伐之木常積於深溝淺溪,未能到渝。是年歲之旱澇不齊,木料之多寡難定,則稅銀盈縮,亦理勢之必然也。渝關木稅,自乾隆二年、三年皆不敷原額,奉部行追,而乾隆五年時,值米賤,水漲,木多稅盈,扣此補彼,更有盈餘,請免其賠補。
十五年,四川總督策楞題委川東道,積行接征夔關稅務。十八年,仍委夔州府知府管理。十七年,策楞請將川省渝關木稅歸併夔關,令夔州府遞年徵收,匯解奏銷照夔關之例,以乾隆十八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按年報銷,畫一辦理。嘉慶四年,工部奏准渝關報稅,改定一年期限,移諮四川總督遵照施行。渝關徵收木稅,正額銀五千兩,盈餘銀一百二十一兩一錢三分一厘,正額盈餘共銀五千一百二十一兩一錢三分一厘,歸併夔關匯解司庫。
按:川省雜稅內,田房稅契遵例每兩輸銀三分,盡收盡解于嘉慶十五、六年,總督常明奏明加增,此外各款重慶府屬現征全數,詳載於後:
重慶府屬
巴縣,牙行銀一百零三兩五錢,內開除故帖,田璜、宋克禮、廖福清牙帖三張,每年少征銀五兩,當課銀七十五兩,魚課銀二兩三錢。
江津縣,牙行銀一兩五錢,當課銀五兩,魚課銀一兩八錢六分。
長壽縣,牙行銀三兩。
永川縣,牙行銀四兩五錢。
綦江縣,魚課銀八錢八分四厘一毫。
南川縣,魚課銀一兩八厘。
銅梁縣,魚課銀一錢一分。
合州,牙行銀十四兩五錢,當課銀十兩,魚課銀一兩二錢。
涪州,當課銀十兩,魚課銀九錢一分六厘。
定遠縣,牙行銀三兩。
江北廳,當課銀十兩。
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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