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例(1/2)
古人著述凡例,即隨事載之書中。《左傳》言凡者,皆凡例也。 明初府州縣誌書成,必推其鄉先生之齒德俱尊者敘之,否則官於其府州縣者也,皆必文優而又有功是書者為之。義取於獨斷,則有自為之,而不讓於鄉先生與官者矣,皆所謂職也。敘止一篇,或別有發明,則為後敘。亦有但紀歲月而無敘者,兩敘非體也,不當其人,非職也。顧炎武雲。 自古書籍文字,頭行題目無不頂格寫者,後世欲便區別,乃低二格,非古也。 凡一郡一邑之志,先正封域、稽里道、考山川、詳關塞,而凡食貨、職官、學校、武備,以及古今政治之得失,風土嗜好之奢儉,人物典章之興起,莫不以次詳焉。尚古遠而略近今,采謠俗而失事實,非善於志者也。 建置沿革必有表有說,至舊志古跡名存實亡者,亦一一分注之。惟僭偽如王莽篡漢、契丹入汴,其妄有改易之處,毋庸編入。 王者體國經野,爰有城邑,城邑定而公署列焉。所貴在正方位,以辨疆界。詳四至八到,以知廣袤。論形勢險易,以察要害。若三都兩京誇多鬥靡,雖別有諷勸,義無取焉。 禹平水土,主名山川。《職方》辨州,惟表山藪川浸,是固財用之所出也,畜產之所宜也,尤當詳列。古今戰守攻取之宜,而興亡成敗之得失,可鑒其景物之盛。以及遊觀詩賦,非有關於政教學問者,汰而不錄。 山川布而相其陰陽,則有市鎮。據其形勝,則有關梁阻厄,凡以守國也。至於先民宅墓,世家氏族,以及貞淫風俗,凡有系於風化觀感者,必搜訪而詳著之。 國家禮明樂備於黌宮,暨文、武兩廟極其尊崇,其餘載在祀典者,守土官莫不春秋有事焉,固當備列,以重一代之典章。惟其儀文度數詳見《大清會典》《禮部則例》二書,是通典也,不得摭入,以為一郡一邑之志。若夫鄉曲寺觀古剎,例可附見淫祠,不必濫登。 食貨生民之大命也。我朝軫念元丁,糧科則時有減除,故凡田賦、戶口、徭役、雜稅、積貯,自當遵新定則例,編載蠲賑、荒政,凡以惠民,亦當留心考核,以諮治理。物產從同者,不具書,不必書也。 《職官志》文武分別敘錄,其卓有政績,或以死勤事及原入名宦者,則為傳詳注之。無所建白者,僅錄其姓名。其分駐市鎮,即古者羈縻控制之術,例必著述。惟前代固不得誤用後代職銜,後代亦不得襲用前代名號。其府州縣直書今名,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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