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四(10/33)
。皆得解脱。当知此为三十二相之因。能令成佛。(悲字函)。
优填王经云。王白佛言。作佛形像。当得何福。佛告王言。此人世世生生不堕恶道。天上人中。受福快乐。身体金色。面貌端正。人所爱敬。若生人中。常生帝王大臣长者。贤善家子。豪尊富贵。若作帝王。王中特尊。若作天主。天中最胜。过无数劫。当得成佛。(对字函第八卷)。
华严经云。普救众生妙德夜神。于因地时。为妙眼女。普贤劝修故坏佛像。而复彩画。以宝庄严。发菩提心。由普贤善知识故。从是以来。不堕恶趣。常生天人王种族中。众相圆满。常见诸佛。亲近普贤。开悟成熟。(首字函第十卷)。
造像功德经上云。憍梵波提。昔为牛身。追求水草。右绕精舍。因见尊容。发欢喜心。乘兹福故。今得解脱。(悲字函)。
相不端严应有罪 盗将供养且无愆
诸经要集云。若像师。造像不具相者。五百万世中。诸根不具。第一用心。为上妙果。(对字函第八卷)。
又云。盗佛像者。并为净心供养。自念云。彼亦弟子。我亦弟子。如是之人。虽不语取供养皆不犯(此谓施主情通者不犯。局者犯重也)。○(▆字函)。
匠者不应逆取直 佛檀安可互他为
佛在金棺敬福经云。像主莫论道。雇经像之匠。莫云客作。造佛布施。二人获福。不可度量。受吾约敕。是佛真子。问。工匠之法作经像得物。合取直不。佛言。不得取价直。如卖父母。取财者。逆过三千。真是天魔。急离吾佛法。非我眷属。饮酒食五辛之徒。不依圣教。虽造经像数如尘沙。其福甚少。劫烧之时。不入龙宫。劳而少功。不敬之罪。死入地狱。主匠无益。诸天不祐。不如不造。直心礼拜。得福无量。
又罪福决疑经云。僧尼白衣。或自舍财。及劝化物。拟佛受用经营。人将此物造作鸟兽。安形像前安佛槃上者。计损满五钱。直犯逆罪。究竟不还。一劫堕阿鼻地狱。赎香油灯供养者无犯。佛不求利。无人堪消。(对字函第八卷)。
曾有造像心既诚 立报使人目所击
法苑云。魏天平中。定州孙敬德。造观音像。常加礼事。后为劫贼所加。不胜考掠。遂妄承罪。将断死刑。梦一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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