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第十一(4/28)
不得后大宗。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82),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继父同居者。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83),子幼(84)。子无大功之亲(85),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也。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为夫之君。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86)。妾为女君(87)。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88)。妇为舅姑。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夫之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女子子为祖父母。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89),唯子不报。
《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余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易为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
大夫为祖父母,適孙,为士者。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適也。公妾,以及士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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