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第十一(3/28)
冠(58)。”父在为母。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59)。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60)。
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妻。
《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出妻之子为母(61)。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62),服亲者属(63)。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不杖,麻屦者,祖父母。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世父母,叔父母(64),《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65)。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66)。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合也(67),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68)。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69),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70)。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71)。大夫之適子为妻。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72),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昆弟(73);为众子(74),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大夫之庶子为適昆弟(75)。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適孙。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无適孙,孙妇亦如之(76)。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77)。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78):“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79),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80)。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81),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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