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5/36)
,依顺而抽出[答]分,由顺所得之逆[答]分,互相结合彼缘,于顺逆与逆顺单纯[之因根等]及依互相结合而起因根等得[答]分数之所得,非所得者为非得,以上全依前所述之同理趣而应知。如于此处,由此而后之二法三法者亦如是。
其理由是为发趣论本文乃无边无量。若其意义顺句而释者,则极长寿者之寿命亦尚且不足,然而若不释其一部分,其余依论法所示亦不能知其意义。是故由此而后唯此且不说,余之三法二法,于前未曾说之种类故,唯不可不说者我应说之。然我不说而进者乃信本文之理趣而应理解。
第四 已取三法之释
一五二九
于已取所取三法之问分,“所依是依已取所取[四]蕴之前生缘为缘”者是指转依而说,于结生,彼不依前生。
一五六〇
“已取所取之段食是依已取所取身之食缘为缘”者,此处名为已取所取之段食,是入业等起诸色中之营养。“依已取所取之身”,实是依业等起色身之食缘为缘。恰如色命根依诸业果色之扶养支持为缘,不依不能生。然依蛇咽蛙等之等身,言其生蛙身中之营养依食缘为缘,此皆不可取。因为生身中之营养者不依他身之食缘性为缘。
一五六一
“依为非已取所取之身者”即是于此时尚且亦依能生而有所得。
一五六二
言“依已取所取与非已取所取之[身]”者于此时对一方依于支持,对他方依于能生,或者两者皆唯依支持而言。然而二食乃一同为缘时,唯依支持而不依能生。
其余者于此处唯本文善观察而理解之。
第五 残余三法之释
一六六〇
于已染能染三法,于全依善三法所说之理趣而应理解。
一七五
于寻三法,“如业生智之净治”者,是天眼净治乃依彼等生起之净治(预习)。然指已生之复习时之净治而如是说。
余于此处,则如本文所决定。
五一七
于善三法,“乐俱行之有分是依舍俱行之有分之无间缘为缘”,是对彼所缘有分[与]根本有分而说。余于此处全依本文而应理解。
六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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