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3/36)
九。然,若于此处以缘分别者,本性亲依止缘者九,无间亲依止缘者七,所缘亲依止者四,以上二十一亲依止缘。
然于此处断除前生后生。其理由是,前生或后生是非色法不依非色法之缘为缘。“业八”者,是乐相应依乐相应之二种,苦相应唯依异刹那,余之[依不苦不乐]亦然;苦相应依苦相应之二种,依乐相应者无,余之唯异刹那而已。不若不乐受相应依不苦不乐受相应之二种,余[二者]唯依异刹那,以上如是为八。然若此处以缘分别者,异刹那者八,俱生者三,以上十一种业缘。又如前生、后生,不相应缘亦于此处断除。其理由是,非色法不依非色法之不相应缘为缘之故。“无有、去七”者是全等于无间、等无间缘。如是,于此处之三、五、七、八、九以上[答]数之种别者五。
一一九三
于依此等缘之结合,于[答]数少之结合者,除超过及不可得而外,其[答]数应知之。以因共所缘缘者不可得。无间等亦然。“增上二”者是除苦句其余之二。其理由是,以苦相应之因不名为增上。是故,彼等除不可得之意义。虽于其余之二亦同此理趣。于以上因根,为二、三以上[答]数之种别唯二。
一一九四
依彼等说六种组合。彼等之中最初是对非异熟智不相应无增上法而述。第二同是对彼等异熟者;第三、第四同是对彼等之智相应[法];第五是对非异熟之有增上无痴;第六是对异熟有增上无痴而[说]。或最初是对一切之因;第二是对一切之异熟因;第三是对一切之无痴因;第四是对一切之异熟无痴因;第五是对一切有增上无痴;第六是对一切有增上异熟无痴而[说]。
一一九五
于所缘根“增上四”者,是依所缘增上而乐者依乐、依不苦不乐;不苦不乐者依不苦不乐、依乐,以上如是者四。于亲依止缘亦依所缘亲依止说为四。然组合者于此处唯一。
一一九六
于增上根等亦依前所述同理趣,凡得与非得者善考察而互相组合之[答]数应了知。
一二一九
于逆论者,于善三法之说同理趣,抽出为顺之诸缘、依其处所[答]分为逆数“非因九”者,于一切诸缘为九分说示。其等以由一为根,以一为终为九答,“乐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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