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2/36)
一一四〇
又,于问分,“依相应之[四]蕴”者,是依与其相应之诸蕴,或彼等之自因,或乐受等。
一一四四
“后悔”者是先于布施等,则“何故我作之耶?我之损失,宁不为耶!”如是而后悔。又,于静虑时,则“我静虑已断,呜呼!我与大众[相同]哉!”如是而后悔。
一一四六
“生痴”者是唯指与瞋相应之痴。同“缘痴”者是唯指相应之痴。
一一五八
“乐受相应之有分是依不苦不乐受相应之有分”者是称彼所缘之末后有分乃对应根本有分。“依出起”者是或依彼所缘,或依有分。其理由是随顺此两者由善不善证用而出起故,而言出起。“唯作依出起”者,于此处亦同理趣。“果依出起”者,果心是依有分。所以名为由有分之果而出。
一一五九
“苦受相应之[四]蕴”,是忧相应不善之[四]蕴。
一一六〇
“依不苦不乐受相应之出起”,是依彼所缘之客来有分,或依舍相应之根本有分。然而若根本有分为快俱行者之时,彼所缘乃无生起之理由,于证明之所缘以外之所缘而不苦不乐受之不善异熟生。彼等亦由证用而出故,称为出起。
一一六五
于俱生缘等之广说,其意义完全明了。因此,依上所述之理趣而不了知者无丝毫之存在,是故应善考察之。
一一九二
今于各各之缘得诸分全加归纳依数而表示,称为“于因三”等。此中,凡三应知是单纯之三句。“所缘九”者,是以一为终。“增上五”者,是依俱生增上而不相杂者三;及所缘增上之乐相应为乐相应;不苦不乐相应者是不苦不乐相应;彼等二者不可为算;而乐相应是依不苦不乐,不苦不乐相应是依乐,以上此等二者应计算,如是为五。“无间、等无间七”者,是乐二,苦亦二,不苦不乐三,以上如为七。“亲依止九”者,乐相应依乐相应之三亲依止缘,苦相应唯依本性亲依止缘,舍相应依三;苦相应依苦相应之无间、本性亲依止缘,乐相应依本性亲依止缘,不苦不乐相应依二种;不苦不乐相应者依不苦不乐相应之三;依乐相应亦然,依苦相应之无间、本性,以上如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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