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18/36)
八三六
于因十七、所缘十七、增上十七、无间十七、等无间十七、俱生十七、互相十七、依止十七、亲依止十七、前生十七、修习十七、业十七、异熟一、食十七、根十七、静虑十七、道十七、相应十七、不相应十七、有十七、无有十七、去十七、不去十七、如是应计算。
第二节 逆
八三七
以见所断因法为缘而非见非修所断因法从非因缘生。[曰]以疑俱生之[四]蕴为缘而疑俱行之痴。
八三八
以修所断因法为缘而非见非修所断因法……。[曰]以掉举俱行之[四]蕴为缘而掉举俱行之痴。
八三九
以非见非修所断因法为缘而非见非修所断因法……。[曰]以无因之非见非修所断因之一蕴为缘而三蕴与心等起之色,于无因结生刹那……完备。以眼处为缘而眼识,以身处为缘而身识,以所依为缘而无因之非见非修所断因之[四]蕴,以所依为缘而疑俱行令掉举俱行之痴。
八四〇
以见所断因与非见非修所断因法为缘而非见非修所断因法……。[曰]以疑俱行之[四]蕴与所依为缘而疑俱行之痴。
八四一
以修所断因与非见非修所断因之法为缘而非见非修所断因法从非因缘生。[曰]以掉举俱行之[四]蕴与所依为缘而掉举俱行之痴。
八四二
以见所断因法为缘而非见非修所断因法从非所缘缘生。[曰]以见所断因之[四]蕴为缘而心等起之色。
八四三
以修所断因法为缘而非见非修所断因法……,[曰]以修所断因之[四]蕴为缘而心等起之色。
八四四
以非见非修所断因法为缘而非见非修所断因法……,[曰]以非见非修所断因之[四]蕴为缘而心等起之色,于结生刹那,以非见非修所断因之[四]蕴为缘而业果色,以[四]蕴为缘而所依,[以]一大种……外之……食等起……时节等起……诸无想有情……。
八四五
以见所断因与非见非修所断因法为缘而非见非修所断因法……,[曰]以见所断因之[四]蕴与[四]大种为缘而心等起之色,以疑俱行之[四]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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