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3/95)
分别分亦同其名。此由略说与广说二部而成。因乃至不去缘者是略说。
略说分之释
[因缘]
[一]此中言因,此又为缘是因缘,因故是缘。依于因而言缘。于所缘缘等亦与此同理趣。
此中“因”者,是论之成分、因由,根之异名。言于“宗因”等,确实论之成分即因及世间者。总之,于佛教,言“凡因生之诸法”于言等时者,“因者”是因由。于“三善因、三不善因”等,言其根即因。今正确其“根”义。
又于此处,“缘”者如次之语义。“缘由此而行”是缘也。即其不排斥而转之义。不论凡某法不排斥某法,而或住、或生者,其[后]法言为其[前]法之缘。然,若由相是助成者是缘。不论凡或法或法住,或因生而助其成者,言其[前]法是其[后]法之缘。缘、因、因由、绪缘、生起、出生等义同而语异。如是由根之义,由因、助成之义言缘为缠,由根义而助成法乃因缘。
其“因缘”实是对稻[子]等如稻壳,如对宝珠之光等如宝珠之色等,对于善等而成就善等之性者是阿阇梨等之意趣。然,若如是者,于其“因缘”等起之诸色,不得因缘性,不论彼不成就彼等[色]之善等性故。然,亦非无成为[因]缘。无论如是言:“因是因相应之诸法及其等起之诸色由因缘而为缘”。然,于诸无因心,若无此者[其]无记性者得成立。又虽有诸有因[心],但[其]善等性是依如理作意等而非依相应之因。然而,若于诸相应因中如其自性有善等之性[而]此依诸相应中之因者无贪应为善或应为无记。然而,两者皆有故,如于诸相应[因],如是于诸因,亦应准许善等之性。
然而,若诸因之有根义,不取善等性完成而取善安住性完成亦无丝毫障碍。不论得因缘之诸法,如成长有根之树,坚固而善安住,但诸无因[法]者,如胡麻芽等之水草,不善安住故。
如是由根义而助成,由善安住性完成而助成法者是因缘也。
[所缘缘]
以下[诸缘]中,由所缘而助成法是所缘缘。其由色等而为六种。以“色处是由眼识界”始,复“凡缘如如之法而如如之诸法即诸心心所法生,如是如是之诸法是由如是如是之诸心心所法之所缘缘为缘”而结论故,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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