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 增一法(1/19)
[一法]
一
应知生罪法(六种犯罪等起法),应知生无罪法(七种灭法),应知有罪,应知无罪,应知轻罪,应知重罪,……知有残罪……知无残罪(波罗夷)……知粗罪(波罗夷、僧残)……知非粗罪……有忏除罪……无忏除罪……教诫罪……非教诫罪……障罪(故意犯)……不障罪……有罪制(世间罪)……无罪制(制罪)……作业所起罪……不作业所起罪……作业不作业所起罪……前罪……后罪……前罪之中间罪……后罪之中间罪……达到忏悔之数量罪……未达到忏悔之数量罪……制……随制……不随犯制……遍通制……限定制……共通制……不共通制……一部众制……两部众制……粗罪……非粗罪……有关居士之罪……不关居士之罪……决定罪……不决定罪……初作之人……非初作之人……偶然犯罪人……常习犯罪人……呵责人……被呵责人……非法呵责……被非法呵责……如法呵责人……被如法呵责人……决定人……不决定人……不适能罪人(佛、缘觉)……适能罪人(声闻)……被举人……顺被举人……摈灭人……不摈灭人……共住人……不共住人……应知禁止。
——————一法终——————
摄颂
造作并罪.轻 有残以及粗
忏及教诫.障 犯以至作业
作业.不作业 前.中间.到数
制.不随犯制 全.共通.一部
重.居士.不定 初.偶然.呵责
非法.如法.定 不适.被摈.灭
共住及禁止 此为一法颂
[二法]
二
有罪想解脱(有意犯),有罪不想解脱。有得等至者之罪[波逸提八],有非得等至者之非罪[波罗夷四]。有罪关正法者[波逸提四],有罪无关正法者[僧残三]。有罪关自己之资具,有罪关他[人]之资具。有罪关自己之身,有罪关他[人]之身。有语真实而堕重罪、语虚妄而为轻罪,有语虚妄而堕重罪、语真实为轻罪。有罪于地而犯,非在虚空;有罪于虚空而犯,非于地。有罪出去时犯,而非入来时;有罪入来时犯,而非出去时。有罪引入而犯[尼波逸提五],有罪非引入而犯[舍堕一五]。有罪自己行而犯,有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